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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我的年休假还有吗?”

曹某在一家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工作,该便利店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曹某的工作时间为做一休一,其已在这家便利店工作了五、六年的时间了。后来听同乡说还可以向公司申请年休假,一想自己从来没休过这个假,于是便找老板协商。老板说:“你还不知道吧?综合工时制是没有年休假的,而且我们是私营企业哪里来的年休假,都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享受。”回到家后曹某经老乡提点,拨打12333后得知如果单位没有为其进行年休安排,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主张自己的年假待遇,故曹某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待遇。庭审中,申请人称自己的工作年限符合享受年休假的要求,即使被申请人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也应当安排本人的年休。而被申请人辩称:“第一、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申请人已经通过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进行了休息,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第二、自己作为个体工商户属于私营性质,不存在为雇员安排年休一说。

 

 

 


争议焦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曹某符合年休假享受条件,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年休安排,未对其进行年休安排应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工资,对劳动者的请求予以支持。

 

分 析 点 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随后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细化。带薪年休假制度不仅是法律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更是劳动者有尊严劳动的体现,因此在实践中也越来越引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重视。

 

一、带薪年休假的享受主体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通过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年休假首先是通过用人单位的法律性质通过列举法的方式来规定,并未从工时制度的角度对享受主体加以限制,可见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与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不冲突,只要是满足上述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带薪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都属于带薪年休假的执行单位,本案中公司老板所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享受年休假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曹某只要符合了年休假的享受条件,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安排。

 

二、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对于不享受年休假的排除情形已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应对其进行扩大排除,可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不在此情形,故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在符合年休假享受的条件时均有享受的权利。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虽有别于标准工时制,但其只是一种工作时间安排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由于有淡季和旺季或工作与休息的区分,只是工作时间相对灵活、不固定,而我们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年休假与工时制度没有直接关系, 用人单位可通过民主程序在规章制度中对于员工的休息、休假进行明确。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员工符合休假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保障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如未能保障员工休年休假的权利,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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