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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就一律无效吗?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4年7月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办公室文员,半年后,吴某被提升为办公室主任助理。一年后,吴某被任命为办公室主任。


双方合同期满后,企业又与吴某续签3年劳动合同。去年年初企业根据吴某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将吴某调入后勤保障部担任经理。企业总经理找其谈话,变更了吴某的工作岗位,但原工资待遇不变,吴某当即表示同意,愿意到新的岗位工作。工作数月后,吴某觉得此岗位不适应自己。于是主动向总经理提出,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并提出了不少理由。总经理做其思想工作,希望其做好本职工作,但在沟通过程中吴某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没有得到总经理的同意。于是,吴某就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企业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单方面变更无效,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择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吴某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本人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主任助理,后因工作需要被提升为办公室主任,现在企业无故将本人原工作岗位调入后勤部工作,尽管待遇等没变,但总经理以口头形式变更了本人的工作岗位,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此变更合同应该是无效的,故要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且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


企业在答辩时认为,由于企业工作需要和吴某的工作能力等原因,将吴某从办公室调至后勤保障部。所以,企业与吴某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工资报酬不变,本人亦表示同意,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数月有余,现在吴某提出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合同缺乏依据。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相悖,故对吴某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的请求不予同意,同时,也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吴某的仲裁请求。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吴某主张企业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原工作岗位因工作之需被变更,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口头协商变更了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履行数月后,劳动者是否可认为用人单位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为无效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企业经与吴某口头协商,在工资待遇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工作岗位,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数月,吴某亦未提出异议。现在吴某主张企业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缺乏依据。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吴某以企业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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